2007年11月2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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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状递错了法院
诸暨检察院首次成功抗诉管辖不当案件
傅筱云 陈阳光

  本报讯  日前,诸暨市法院对蒋某与谢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裁定:撤销原判,将本案移送宁波海曙区法院处理。这是诸暨市检察院首次就案件管辖权问题提请抗诉并获成功的案件。
  2004年3月30日,诸暨人蒋某和谢某签订合同,蒋某将位于宁波海曙区城市广场的一套房屋作价50万元卖给谢某。蒋某依约将房屋实际交付给谢某使用。因谢某迟迟没有付款,2005年4月5日,蒋某通过公证处书面通知谢某,要求其在两天内付清全部房款,否则将收回房屋。但谢某仍未支付房款。
  2005年4月14日,蒋某向诸暨市法院起诉,请求判令谢某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4万元。诸暨市法院经审理,判决谢某腾退房屋。谢某不服,向诸暨市检察院申诉。
  诸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,纠纷涉及的不动产坐落于宁波海曙区,该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。另一方面,谢某自2003年起就常住宁波,本案也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。
  为此,诸暨市检察院依法向绍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。抗诉后,诸暨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,采纳了抗诉意见。